哪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项,应当适用终局裁决?

根据《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(一)》第十条规定,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,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,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: (一)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; (二)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; (三)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; (四)工伤医疗费; (五)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; (六)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; (七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; (八)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; (九)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; (十)其他劳动报酬、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。
仲裁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,还能适用终局裁决吗?
根据《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(一)》第十一条规定,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,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案件应当作出非终局裁决。